合伙企业名称登记常见问题
1、合伙企业名称由哪几部分组成?
合伙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如合伙企业名称:“新建县嘉和装饰设计中心(普通合伙)”,“新建县”是行政区划,“嘉和”是字号,“装饰设计”是行业,“中心”是组织形式,“(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是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的合伙形式。
2、合伙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有何要求?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合伙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名称,由相应的市级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名称,由省级登记机关核准。
3、对合伙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有什么规定?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4、对合伙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表述有什么要求?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5、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有什么规定?
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6、合伙企业可以使用简称吗?
合伙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丛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7、合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哪些文字?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8、哪些情况下合伙企业名称不能核准登记?
申请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9、预先核准的合伙企业名称可以调整有关内容吗?
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但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10、预先核准的合伙企业名称可以延期吗?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